2015年12月1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定 ,确定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由此,我市开启了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征程。
坚持党的领导 制定管本市立法的法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立法规划的确定及其重大调整,都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民主立法格局,确保立法项目符合我市发展大局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求,为实现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立法法》,明确规定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常委会立即把申请地方立法权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汇报我市的立法需求、力量配备、机构设置情况的同时,组建了立法条例起草组,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先进地区立法工作的经验,着手起草我市“管立法的法”——《防城港市立法条例》。该条例于2016年3月31日获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4月15日正式公布实施,是我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对我市规范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民立法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市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我市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广大群众的期盼,确定了2017-2021年立法规划项目9件,涵盖了群众关注的公共出行、生态环境和文化保护等热点问题,稳步推动各项立法工作的落实。
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和数次修改,表决通过了《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市首部实体性法规,该条例顺应了我市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和广大市民对建设美丽防城港的期待,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解决我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滞后、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不够合理、公交服务水平低下等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经过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并于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为加强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防城港海岸带保护条例》作为年度立法工作的重点之一。该条例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对我市建立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长效机制,改善海岸带生态环境,提升海岸带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是京族的主要聚居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交流的不断扩大,京族的许多传统习俗在逐渐消失,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京族文化进行保护。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对于保护和传承京族文化,发展特色民族文化品牌,提升我市旅游文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视立法质量 践行科学民主立法
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开展立法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苦功夫,努力使制定的每一部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法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了《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确定4家单位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直接收集最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制定了《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还与北海、钦州两市签订了立法协同协议书,建立北钦防三市立法协同联席会议、立法规划协同对接、立法信息共享、立法培训学习等制度。在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多次深入县(市、区)针对法规内容的地区差异性开展调研,多途径、多方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扩大公民参与度,最大限度地凝聚智慧、形成共识。